兩年前,郭先生跟一家公司簽合同投資,但合同還沒履行完,該公司突然關門,欠郭先生本金38萬元。郭先生費盡周折找到公司法人,但公司法人說他只是掛名的,他沒錢還。郭先生只好將其起訴,案子進入執行階段后,郭先生發現他們有一輛混凝土攪拌車,法院便依法將該攪拌車扣押。該法人就找郭先生協商,說是車輛還在工作,每個月可以賺個三四萬元,這樣就有錢還債。這樣,郭先生又在法院的主持下,與他簽了個還款協議,但到了年底,對方再次失蹤,留下的電話號碼也不接了,現在已經過了6個月,郭先生再也找不到他了。郭先生感到很困惑:難道就沒有辦法約束這種老賴,他該怎么辦?
對此,唐革新法官說,作為申請執行人,郭先生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積極提供他有財產的線索或證據,協助法院一起盡量將欠款執行到位。如果他有財產而不履行,采取各種辦法逃避執行,法院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總之,要相信執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應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