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入規則》中,《專用汽車和掛車品種劃分表》的基礎上,增加罐式車輛品種,并將其按結構和用途進一步劃分為:普通罐式車輛、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
針對罐式車輛生產企業,要求生產罐式車輛的整車、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準入規則》規定的相應生產能 力和條件。其中,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還應滿足罐體設計、制造要求;承壓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罐體應當自制。 罐體技術應來源于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的企業或機構;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罐體的設計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的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對罐式車輛生產企業,要求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重點關注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罐體及安 全裝置的設計、采購、制造、裝配、檢驗、銷售和售后服務等過程。應建立與車輛識別代號(VIN)對應的數據庫,能快速查詢車輛產品的尺寸和質量參數,及防 抱死制動裝置、制動器、輔助制動、限速器、輪胎、行駛記錄儀的結構型式和型號、供應商等重要參數。《準入管理要求》提出,檢測機構在進行罐式車輛產品檢驗 時,應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并在定型報告中體現罐體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積及計算過程。對于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定 型報告中應體現安全裝置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生產企業以及安裝位置,還應查驗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準入管理要求》明確了對 罐式車輛審查的重點。重點審查罐式車輛產品的尺寸和質量參數、側傾穩定性、制動性能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對于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 品罐式車輛,還要重點審查緊急切斷閥等安全裝置的安裝和性能及防抱死制動裝置、制動器的結構型式、輔助制動、子午線輪胎、限速器、標識、行駛記錄儀、排氣 管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增加罐式車輛備案內容。《準入管理要求》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承壓罐式車輛和常 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將暫停其相關產品《公告》,暫停受理其相關新產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