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緣由:
水泥攪拌車墜入河涌,引發保險理賠糾紛
2015年1月10日19時,杭師傅駕駛一輛粵A牌照的水泥攪拌車在東升鎮永豐村河倒車時,因沒有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沖入河涌肇事,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杭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杭師傅駕駛的攪拌車屬于廣州一家道路運輸公司,投保人是李先生。事后,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勘驗。
杭師傅將車子委托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定損,車輛損失合計162770元。而保險公司定損出的金額只有71558元。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雙方的合同中有一項特別約定:因意外事故致使罐體停轉,使水泥凝固而導致罐體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李先生起訴到法院。2016年6月17日,市第二法院根據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通過隨機方式委托了一家公估公司定損。這次,公估公司定損的金額為146321元。其中對于水泥凝固造成罐體損失,公估公司認為這是事故的必然結果。
■爭議焦點:
水泥凝固致罐體損失,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從事故發生至被施救吊起,再等保險公司查勘,攪拌水泥罐中的混凝土完全凝固是事故發生的必然結果,與事故有直接關系。”公估公司這樣認為。
保險公司則認為,公司對車輛的定損價格71558元中已經包含了罐體所受損失的維修價格,罐體完全可以進行修復,沒有更換的必要。而“因意外事故致使罐體停轉,使水泥凝固而導致罐體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特別約定,已經打印在保險單首頁,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保險合同中有6條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對前3條進行了字體加粗標注,而位列第5條的水泥凝固導致罐體損失不賠,并沒有加粗標注。由于這條免責條款的字體并非使用足以引起被保險人注意的擴大字體或黑體字體,而且打印出來的字體比特別約定第1至3條的字體模糊。
法院一審采納了公估公司的評估,判令保險公司賠償168121元(車輛損失146321元+拖車費1800元+吊車施救費20000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被市中院駁回,該案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免責條款要免責,保險公司必須履行提示義務
保險公司列出了免責條款為何得不到法律支持?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㈡》第十一條關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具體到這起保險理賠糾紛中,保險公司既沒有加粗這一免責條款的字體,也沒有證據證明已向對方解釋說明免責條款的具體含義,因此被法院駁回。